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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是不是凶手?4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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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行凶后捡起项链放进口袋中,佯装若无其事地于7点28分回到“春秋山庄”。由“春秋山庄”至车站前商店,徒步往返时间有五六十分钟就足够,而他这一趟却花费将近80分钟,其多出时间花费于行凶之上应不难判断。
任平回到“春秋山庄”后,大胆将抢来的项链送给同一旅馆的女服务员田莲,以图获得欢心。
虽然被告否认犯罪,但不管其如何矢口否认,由于如上物证及情况证据存在,被告将贺杉推落河水中而使其溺死,此为被告蓄意谋杀已昭然若揭。
这一天夜晚,田春达在办公室留到半夜,将这套“任平涉嫌抢劫、**、杀人事件”有关的文件全部阅读完毕。
田春达觉得这桩案件可以说相当棘手。
看来部分刑警对被告任平犯罪的举证确凿、无懈可击。第一个致命因素是项链这么一个物证。此外尚有血型一致的条件。被告和被害者在红叶谷车站前相遇,这一点在时间上确有成立的可能性。被告由其工作场所“春秋山庄”至车站前商店徒步往返所花费的时间委实也稍嫌过长。
回到家里后,田春达躺在床上时也继续思考着。
最棘手的是项链的问题。光凭这一点,被告的罪状就会成立。
然而,项链由颈部脱落,不见得一定为他力所致。挂在脖子上却在无意中掉落遗失,这样的事例过去不是没有过。因此,被告任平在商店前捡到这条项链,这不是绝不可能的事情。
另外的时间问题也可商榷。被告由“春秋山庄”至车站前商店的往返时间确实有点长。可是,通常所需的时间倘若以60分钟计算,被告实际上所花费的时间约为80分钟,多出不过20分钟左右。
被告突然向被害者施暴,之后又将被害者推落河中——这样的事情果真能在短短的20分钟内完成吗?由现场步行回到“春秋山庄”的所需时间据说以二十七八分钟为标准,这和由车站前商店至“春秋山庄”的时间略为相同,因此,这多出的20分钟依然是部分刑警所推测的犯案时间。
任平的犯案真的在20分钟内完成的吗?部分刑警对这一点持肯定的看法。虽然这样的看法不是不可能成立,但田春达总觉得有些值得怀疑。
田春达虽然思考了大半宿,第二天早上到现场考后就来到单位上班。他与徒弟郝东对此案进行了研讨。
“我认为此案有一些可商榷之处,还不能完全定论。”田春达说。
“可是,所有的证据都对被告很不利哩。”郝东说。
“这我知道。不过,我仍然认为有可商榷之处。”
“是什么呢?”
“浏览此案文件时,我想起曾经在哪里读过类似的案例。可是我始终想不起出处,昨天回家后想了半天,后来终于想起来了。今天我一大早就来了,翻翻书橱里的资料后找到这个……”
田春达指了指办公桌上的一件东西。这是纸质已经变黄的旧外文书,是伦敦法律家协会出版的《英国刑事事件裁判报告集》。这本书厚达700页,中间夹着一张纸条。
“能找出这样的东西来,你真不简单。”郝东感叹。
田春达在椅子上坐定,翻开夹有纸条处开始阅读。这段文章应该翻译如下——荷尔鲁特法官于1817年渥亚威克秋季巡回裁判所判决的亚伯罕·桑顿事件可谓最富于教训意义的异数之一。一名年轻女性看似于上午9点时受到暴行,并且被推落潭中溺毙,桑顿涉嫌而被起诉。本案的情况事实约略如下。
被害者的帽子、皮鞋、手提袋等物于河堤上被发现,离水潭约四十码的草地上有一处有人曾经躺过的痕迹,有大量血渍,尸体被发现时,草丛上全然无脚迹,沾着血渍的野草上结有露珠,情况显示血渍为有人横抱被害者身体越过步道时所滴下。尸体解剖的结果,胃中有约半品脱的水和水藻,可见被害者被推落时尚活着,至于是否**还是通奸则无从判断。
尸体被发现后,接着又在水潭边的菜圃上发现被告和被害者的左右脚迹。这些脚迹由其脚步宽度及地面上深度显示为被告追赶被害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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